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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政府负责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用地单位有条件的,应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在本单位就业,也可以采取委托安置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六条 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求职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职业培训等服务。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免费接受一次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由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就业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支。
  第七条 城区政府应加强被征地农民的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建设。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行政村,应建立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台帐和个人就业档案,及时提供就业登记、就业推荐、办理社会保险等服务。工作人员由村委干部兼任或另行聘任。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可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桂劳社发〔2008〕199号)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 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方式。
  对属于大龄、享受低保等情况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由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三章 养老保障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为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具体对象的确定,由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在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后,报城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老待遇水平与缴费标准挂钩,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总体上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区)级统筹。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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