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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其户籍迁出统筹地的,一律不转移养老保障关系,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统筹地领取养老保障金;申请退保的,将个人账户基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设立财政专户,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建立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由市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定时调整养老金待遇。
  市、区政府按统筹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商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医疗保障

  第二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一)被征地农民其身份变为非农业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进城务工人员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被征地农民其身份已属城镇居民从业人员的,有用人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对生活困难、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第五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身份属城镇居民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身份属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各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落实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和社会保障专项基金的管理;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卫生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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