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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鼓励离岗退养

  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稽管理在职在编人员,凡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组织批准的,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生活费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打折计发;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并计算连续工龄;不参加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享受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费待遇,档案工资按在职人员的正常增资计入,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重新计发退休费。

  (二)组织考录税务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部门接受人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7号)和自治区人事厅、交通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从公路养护费征稽管理人员中考录税务系统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的通知》(桂人发〔2009〕32号)精神,以及自治区国税、地税核增给我市基层国税、地税单位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名额,按照考录方案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在编在职公路养护费征稽管理人员积极参加报名考试。

  (三)组建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1.以原有的市地方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为框架,整合道路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和航务管理等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成立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将市道路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和航务管理机构原有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置权等职能依法交由新成立的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承担。隶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管理。

  2.新成立的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及职能调整后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处和市航务管理等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专题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离退休人员安置

  对于改革涉及的离退休人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随同其原单位一并划转;非成建制划转的单位,按照“谁家的孩子谁家抱”的原则,由各主管局确定接收单位,妥善安置。

  (五)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单位和职工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人员安置前补缴完毕。具体补缴数额,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于离岗退养的在职在编人员,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与合同用工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支付工资、缴清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所欠职工债务等。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被安置到其他用人单位的,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或接保、续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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