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11年修正本)
(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3年6月1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若干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