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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2)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2〕19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有关会议精神和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起提高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补标准

  按照略高于2011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8.9%的幅度和城乡一体的要求,调整和提高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人员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一)城市“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由672元提高至800元,增加128元。

  (二)农村无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由582元提高至800元,增加218元。

  (三)农村有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由505元提高至800元,增加295元。

  (四)“五老”人员遗孀每人每月由346元提高到420元,增加74元。

  二、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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