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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6.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结合城镇居民、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粮食局要综合区域特点、人口布局等要素,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市粮食局应当与市级粮食应急加工点和粮食应急供应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2.4 对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粮食应急加工点、供应点要给予政策扶持并安排必要的预算经费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 应急供应粮食的运输工具由用粮方与售粮方自行协调落实,并由用粮方政府负责协调建立本辖区内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保证粮食及时运抵到位。
  6.3.2 当地运力不足时,可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落实其它运力。
  6.3.3 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在全市建立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确保应急运输畅通、快速、高效。跨地市粮食运输,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专门的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
  6.4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6.4.1 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管,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停业拒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6.4.2 市、县、区应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必要时,请求驻桂林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6.5 经费保障
  6.5.1 农发行桂林分行应积极主动安排国有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政策性贷款。
  6.5.2 由市或自治区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用粮方应负责落实采购资金。
  6.5.3 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用粮方负责落实,可申请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予以适当或全额补助。必要时,安排市财政专项资金和争取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全市粮食应急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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