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 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补。
6.6 通信保障
县、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6.7 培训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一般情况下每年演练一次,当市场粮价发生波动较大或粮食供应趋于紧张时,适时进行演练。演练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7.后期处置
7.1 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措施。
7.2 应急能力恢复
对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会同同级发改委、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如数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应急经费和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含演练)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予以兑付和结算。
7.4 奖励和处罚
7.4.1 对参加突发粮食应急事件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