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真清理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在清理过程中,重点检查规范性文件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相一致。
4、认真清理其他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
三、清理要求
1、加强领导。
行政强制法是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公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及时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任务。
2、落实责任。清理工作实行“谁制定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
市直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牵头实施或者配合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好《清理工作情况表》(附后),于11月15前报送市法制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理本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并负责汇总本级清理结果,填好《清理工作情况表》(附后),于11月21日前报送市法制局。
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
市法制局联系电话:2356070 传真:2352550
附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文件种类
| 共审核件数
| 拟保留件数
| 拟废止件数
| 拟修改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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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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