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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府办〔2011〕4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现将《浦东新区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浦东新区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为发证机关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为发证机关的《执法证》的申领、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申领原则)
  申领《执法证》应当一人一证、同一领域申领同一类型的执法证。
  第五条 (证件内容)
  《执法证》上印制持有人员姓名、照片、执法机构名称、执法种类及执法区域、发证机关、证件编号、有效期限等内容,加盖“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执法证》申领、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工作。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执法证》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 (申领条件)
  申领《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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