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执法机构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 已经法制机构组织的相关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 符合本系统、本单位规定的执法上岗条件。
第八条 (申领单位)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镇负责本单位《执法证》的申领。区政府各委办局下属的授权、委托组织,由区政府各委办局申领。设在街镇的安监、城管执法机构由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申领。市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申领。
第九条 (申领程序)
申领《执法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领单位应对申领《执法证》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通过上海市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申领《执法证》人员电子信息,并同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纸质《执法证申领表格》(表格附后)。
(二)区政府法制办对网上申报的电子信息和纸质《执法证申领表格》进行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送市政府有关机构审核制证。
(三)区政府法制办将《执法证》发放给申领单位。申领单位领证后应对证件内容进行核对,发现印制有误的及时退回区政府法制办处理。
第十条 (申报填写要求)
申领单位申报电子信息时,应按《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执法人员信息库操作说明》相关要求正确填写相关内容。照片应符合系统设定的尺寸规格,执法机构应填写全称。填写证件有效期限时,有效期限的起止时间跨度一般为6年。如果有效期限的截止日期超过执法人员退休年限,截止日期为退休日。
第十一条 (使用)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非在编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保持《执法证》完整、整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或者买卖《执法证》。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培训要求)
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基础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组织专业法学习培训。
持证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并完成基础法律知识及专业法学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