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申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请相关监察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申领《执法证》弄虚作假的;
  (二)对《执法证》申领人员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不按第十三条规定及时公告的;
  (四)不按第十六条规定,将《执法证》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注销的;
  (五)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执法证申领表格

  单位: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填报日期:

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姓名

年 龄

执法种类

换 证

补 证

办新证

确认在编

确认考试合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