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张江核心园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浦府〔2011〕21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关于推进张江核心园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配套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关于推进张江核心园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1】7号),加快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核心园”)的建设,按照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要求,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第一条 设立“代持股专项资金”,推动股权激励
设立以国资为主导、规模为5亿元的“代持股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经批准后,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第二条 推行“张江聚才计划”,加速高端人才集聚
(1)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标准,从不同角度补充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对经核心园管委会组织评审认定的创新团队和人才,提供各方面的支持;结合浦东新区“百人计划”,汇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2)为园区人才提供便利。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籍高端技术人员,申请长期居留许可提供便利;为持有居住证的人才,提供出入境和子女就学等便利。
第三条 建造限价商品房,定向配售给核心园人才
在临港新城主城区建造限价商品房,定向配售给核心园的引进人才、专业技术骨干、管理人员自住。
第四条 拓展提升教育资源,满足人才子女入学需求
政府支持、多方并举,积极拓展优质教育资源,整体提升区域基础教育水平;对于经认定的核心园创新创业人才,其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入园入学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五条 加大专项配套力度,激励研发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