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核心园企业、机构、新型产业组织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市重大科技专项,新区给予一定比例资金配套支持。
第六条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积极支持核心园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教育投入,政府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第七条 发挥国资创投的引导功能,提高投资的活力和效率
(1)国资创投支持高端人才创业。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通过国资创投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高端人才的早中期创业;国资创投可根据项目情况以“成本加利息”方式退出。
(2)完善以功能为导向的国资创投运作模式,制定决策程序、评估方案、退出流程、责任豁免等相关操作细则;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资创投运作模式,探索管理团队持股等有效激励机制,提升国资创投的活力与效率。
第八条 加强投融资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深化银政合作。按照“风险共担、限额补贴、征信先行、专业运作、监管创新”的原则,以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征集为基础,不断深化引入由多家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银政合作模式,多元化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支持银行扩大放贷规模,对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有突出贡献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
(2)推进非上市股权交易平台(OTC)运作。按照市政府关于OTC中心的交易规则与监管办法,鼓励企业进入OTC中心挂牌交易,对交易各方给予引导和支持,为科技型企业早期融资创造条件。
第九条 鼓励核心园二次开发,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探索产业转型过程中的土地管理政策及房屋资源管理办法,促进园区产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鼓励园区企业在二次开发中,可按规划增加容积率,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研发类建筑;鼓励园区开发主体收购存量用地,根据园区转型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园区基本产业、服务业和配套生活用地的布局和比例。
第十条 鼓励园区企业参与园区管理,积极营造市场化环境
(1)核心园管委会和开发主体积极引导,发挥园区发协委、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留学生服务中心、产业联盟等在园区管理中的作用。
(2)进一步加强研发服务、市场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孵化载体建设,引入市场机制,为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