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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 构建区、街道(镇)两级社会组织管理网络,加强管理网络建设。对承接社会组织网络建设工作的各街道(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经评估,给予每年3-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补贴经费由区财政与镇财政各承担50%。
  第六条 鼓励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引进高端人才、吸收大学毕业生就业。本区登记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吸收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就业,且自2010年起签满三年劳动合同者,给予三年内每人每年2万元的人员经费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18万元。
  第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含以企业为主要会员的协会、商会、促进会和联合会)开展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活动。对行业协会(含以企业为主要会员的协会、商会、促进会和联合会)在新区主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一定规模的展览、会议以及招商引资等活动,根据参展人数、会议和活动规模给予支出经费30%的专项补贴,补贴最多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各类荣誉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本区社会组织的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奖项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中的专职从业人员,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入驻浦东的市、长三角区域、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基金会参照执行。
  第九条 鼓励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其中首次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4A级的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5A级的奖励8万元。
  以上奖励,入驻浦东的市、长三角区域、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基金会参照执行。
  第十条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若其行为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根据本意见享受的扶持政策予以停止,并追回当年度已经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本意见第一条的登记成立日期,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给予补贴的日期,可以自2011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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