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业经第十三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编制和管理,根据《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市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1〕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设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市发改、住建、财政、规划、交通、水务、审计、经信、统计、监察、法制、城管、港口、公路、国税、地税、国资委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委员会负责制订预选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确定名录等监督管理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名录的编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名录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施工企业申请加入名录,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分为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名录包含若干类别,各类别划分若干组别。
委员会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名录中的类别和组别。
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别的总承包商组成。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总承包名录中各类别划分为Ⅰ、Ⅱ、Ⅲ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