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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浙水建〔2009〕53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各地的专项治理动向,抓好各阶段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经研究,决定建立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收集、整理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信息;

  (二)督促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上报工作;

  (三)提出改进本地区或者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

  (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专项治理工作形势和工作重点;

  (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二、全省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

  并于12月25日前将联络员登记表(附件)报送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络员每季度初15日前应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上一季度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四、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文件、简报、浙江水利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并保持日常联系。

  同时,请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25日前将本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送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省水利厅建设处,任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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