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浙水建〔2009〕5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按照《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水建〔2009〕47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水利系统按阶段目标要求开展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目的
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水利建设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情况,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切实做好全省水利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省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自查范围
根据《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省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全部应当进行自查。
三、自查内容
本次自查内容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规划审批方面
着重自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
(二)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着重自查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虚假合同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
(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
着重自查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物资采购、资金
拨付和使用、环境评价、开工批复、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设计变更、计量支付、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程验收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方面
着重自查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
(五)查办案件力度方面
着重自查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规划审批等突出问题。
具体自查内容和项目详见附件1、附件2。
四、组织形式
本次自查由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我厅统一部署,组织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进行。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厅将按《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各处室,负责对口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分工,适时组织检查组赴各地进行全面检查。
五、进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