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粤农〔2012〕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开展“三打两建”(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行动要求,确保全面实施兽药GSP,规范兽药经营秩序,保证兽药质量,促进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和规范的原则与目标
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的要求;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所有旧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因持证人不再具备兽药经营条件,无论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均无效作废,予以注销,凡持旧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对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查其是否仍然符合检查验收标准,是否能按照GSP规定,开展规范的经营活动。
通过组织开展清理和规范行动,确保在全省范围全面实施兽药GSP,规范兽药经营秩序,保证兽药质量,促进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清理和规范的时间与内容
2012年3月1日至7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
(一)组织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月”行动。3月1日上午,全省各级农牧主管部门统一行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各地农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协同当地食品安全、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和群众举报,有准备有目标地对辖区内的非兽药GSP经营企业(店)进行取缔,依法收缴和注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对无证经营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清理工作截止到3月31日。发证的农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非兽药GSP经营企业(店)造册登记并以文件形式通过网站、报纸等向社会公告和通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商请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或更改经营范围。同时要加大打假力度,保护兽药GSP企业的合法权益,对非兽药GSP企业(店)转入地下违法经营兽药的,坚决予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