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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二)组织开展“兽药GSP企业规范经营督查季”行动。从4月1日至7月1日为期3个月,各地农牧主管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及《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辖区内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督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检查验收标准、是否能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实施兽药GSP补充规定》的规定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见附件1)。对不全面执行兽药GSP规定的经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止经营,直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对超范围经营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大打假力度,对制售假兽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清理和规范工作要与兽药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相结合。重点宣贯我厅《致全省兽药GMP生产企业的公开信》,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是否违规委托非兽药GSP企业代理销售产品。重点检查兽药使用者是否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是否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是否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如发现从非法渠道采购非法兽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清理和规范的措施与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地农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这是我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开展“三打两建”行动的重要部署之一。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兽药GSP实施成效。要采取领导分工包乡镇、包片、包区域等包干形式,把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抓实抓到位,确保全面实施兽药GSP。我厅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继续按照实施兽药GSP定点联系制度,由定点联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定点联系市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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