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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水法〔2009〕1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的会议精神,根据新时期我省水利发展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厅拟定了《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水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指导、服务与监督。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与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夏玉立;联系电话:0571-87826567。

  二○○九年八月三日

  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第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科学发展的体制优势的精神,根据新时期浙江水利发展实际,调研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放有关项目审批权限

  1、下放新建小型水库项目建设管理权限。省水利厅不再审核新建小型水库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不再出具审查意见。新建小(一)型水库建设项目由市级审核或审批,新建小(二)型水库建设项目由县级审核或审批,分别出具审核或审查意见。水库建设涉及到省级补助资金的,由省水利厅根据市或县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概算复核,按有关规定确定省级补助资金。

  2、下放中型以下水库和水闸安全鉴定审定权限。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监管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水库水闸安全鉴定的有关规定,大型水库、大型水闸的安全鉴定由省水利厅组织审定。中型水库和中型水闸的安全鉴定由市水利局组织审定,报省水利厅备案。小型水库和小型水闸的安全鉴定由县水利局组织审定,报市水利局备案。

  3、下放河道整治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对平原或盆地内的河道整治项目,原则上县域范围内河道整治项目初步设计由县水利局审批;跨县域的河道整治项目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审批;跨设区市的河道整治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市县审批的项目中,凡对周边行政区域的防洪排涝产生较大影响的河道整治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共同上一级审批。河道整治涉及到省级补助资金的,由省水利厅根据市或县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概算复核,按有关规定确定省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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