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堤防、水闸加固工程项目。省政府明确“强塘”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水利厅组织编制堤防建设的规划实施方案。市、县前期工作具备的,建设标准统一的,可以组织编制总体性的可研报告,不再编制单独项目的可研报告。
二级及以上堤防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三级堤防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审批;四级堤防和四级以下堤防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水利局审批。大型水闸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中型水闸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审批,小型水闸由县水利局审批。省水利厅对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复核或审价,按有关规定确定省级补助资金。争取中央资金的项目,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规定。
5、排灌泵站更新改造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水利厅组织编制排灌泵站改造的规划实施方案,明确排灌泵站更新改造的目标和任务,市县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排灌泵站更新改造项目的规划实施方案,不再编制单独项目的可研报告。大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中型项目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审批,小型项目初步设计由县水利局审批。省水利厅组织对市、县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复核,然后按有关规定确定省级补助资金。争取中央资金项目,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规定。
6、水电站更新改造项目。水利厅组织编制水电站更新改造的规划实施方案,明确水电站更新改造的目标和任务,市县相应编制本区域水电站更新改造规划实施方案,不再编制单独项目的可研报告。总装机5000千瓦或单机2500千瓦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总装机5000千瓦或单机2500千瓦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由市、县审批。省水利厅对市、县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复核,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确定省级补助资金。
三、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依照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和完善水行政审批管理。
1、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告知。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中心统一受理审批项目的申请,商请有关业务处室对审批项目涉及的所有审批事项提出意见并汇总,集中告知项目申请人,对申请审批事项实行集中申请。已经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省水利厅在获知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后,由厅行政审批中心商请有关业务处室,对项目可能涉及的涉水论证和审批事项,一次性集中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集中申请。
2、实行统一协调办理,并联审批。项目同一阶段的审批事项涉及多个业务处室的,由厅行政审批协调小组对项目审批统一协调,并联办理,不要互为条件前置,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与涉河涉堤建筑物审批,两个审批事项可以由涉河涉堤建筑物审批处室牵头,并联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