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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浙水政〔2009〕25号)


各有关乙级资质单位:
  根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我厅2004年认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09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一)需要继续从事水资源论证工作。
  (二)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认定条件(附件1,可从浙江水利网公告栏下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业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的;
  (五)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近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七)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过整改期或整改未通过的。
  三、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2009年到期的乙级资质单位在8月1日前先将申请材料(附件2,可从浙江水利网公告栏下载)2份和申请表(附件3,可从浙江水利网公告栏下载)3份及电子文本报厅水政水资源处。
  (二)在资质有效期内,各资质单位的水资源论证业务成果应当全部填写在延续申请表中,并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业绩登记表(附件4,可从浙江水利网公告栏下载)及电子文本,不得漏报。
  (三)有主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在延续申请表“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
  (四)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颁发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认定文件;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下达《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待水利部建设项目乙级资质证书制作完成后,厅水政水资源处再通知各单位领取。
  四、联系人及电话
  厅水政水资源处:梁威,电话:0571-87826640,传真:0571-87811272,电子邮件:chinazj_lw@zjwater.gov.cn; 陈欣,电话:0571-87886156。

  附件: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条件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延续申请表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业绩登记表

  二○○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条件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
  (2)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3)从事水资源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
  2、技术力量
  (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能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2)从事论证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8名,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资源论证机构从业;
  (3)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节水和排污口设置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了解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方法,并能结合实际运用,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技术装备
  (1)配备有与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2)配备有经国家认定的实验设施、计算机绘图设备;
  (3)配备有与水资源有关的数据库及必要的软件设施。
  4、业务成果
  (1)近5年承接过水资源调查、评价、分析、规划、设计,水环境评价,水文地质勘查等专业工作5项以上,在水资源相关专业工作中获得过不少于1项省、部级以上成果奖;
  (2)参加过3项以上大型水利工程或涉水的大型工程项目设计、咨询;
  (3)申请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成果均不少于3项。

  附件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1、延续申请(由申请单位盖章的延续申请书);
  2、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3);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身份证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6、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明、与资质申请单位的人事关系证明(聘用合同或人才中心证明材料等)及水资源论证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7、与资质延续申请表中固定资产清单内容一致的固定资产证明(发票或产权证明复印件等);
  8、业绩统计表(资质取得以来完成的水资源论证项目)(附件4);
  9、业务成果证明文件(本次拟延续的业务范围应提供相应的成果证明文件);
  10、资质证书正、副本(4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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