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11〕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相关的行政执法检查、评查活动应当采用本标准。
二、案卷评查标准的构成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
基础标准是评价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决定是否明显不当等内容。
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三、评分办法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不再按照文书规范标准评分。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文书种类和程序等设定相应分值。不符合标准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60-89(含60分)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生效时间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中统一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函告我委法制处,以便于进一步完善。
附件:
1、《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础标准》
2、《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文书规范标准》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础标准
处罚
主体
|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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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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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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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与证
据
| 1.基本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认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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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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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程序
| 1.行政处罚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事先告知、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不得颠倒、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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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听取并记录其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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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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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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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依据
|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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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裁量
|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裁量,处罚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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