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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发〔2011〕16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市、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同步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可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等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纳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 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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