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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参保人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九条 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并有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十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第十一条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或省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以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高和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级管理,有条件的州(市)也可直接实行州(市)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适时实行省级管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账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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