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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新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新乡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参照《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9号),制定《新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域内地表水生态补偿。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新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 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新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根据水质变化及实际需要,考核因子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 生态补偿基准金由各考核断面的考核系数和扣缴标准确定,24个考核断面的生态补偿基准金见附件。
  第六条 对各考核断面水质出现超出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值的,根据超标程度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扣缴补偿金:
  (一)0.2<超标倍数≤1.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超标倍数×生态补偿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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