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0<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2×超标倍数×生态补偿金”计算;
(三)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4×超标倍数×生态补偿金”计算。
第七条 扣缴生态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为《新乡市地面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水质监测数据,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取其周均值作为监测数据,没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取其一周内的某一天数据作为监测数据,按周计算应扣缴的生态补偿金。
第八条 如果我市省控出境断面水质超标被扣款,其上游有关考核断面中只有一个出现超标现象时,则不论超标倍数大小,均由其所在地方政府承担省财政对我市财政的扣款。
如果我市省控出境断面水质达标未被扣款,其上游有关考核断面中有超标现象的,依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计算方法对相关县(市)、区减半扣缴生态补偿金。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质监测数据,计算各考核断面每周超标倍数和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计算的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对水质超标的县(市)、区下达预算扣款文件。扣缴生态补偿金采取市财政年终结算时扣收该县(市)、区财力的办法。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各县(市、区)政府、新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和生态补偿金奖励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生态补偿金用于上下游生态补偿、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以及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县(市)、区的奖励等。
第十二条 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首先用于上缴省财政对我市出境断面水质超标扣划的生态补偿金。年终结算其结余部分及省财政补偿和奖励我市的水环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50%用于我市水环境生态补偿。
(二)50%用于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区)的奖励、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其中用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的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辖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办法(施行)的通知》(新环〔2009〕2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