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可在以下方面优先开展试点工作。
1、公共卫生服务。向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等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精神卫生服务,妇女、儿童、老年人保健,健康教育等医疗服务。
2、公共就业服务。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职介服务、公共就业培训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等。
3、城市公交服务。向城市公交企业购买福利性和政策性免费或优惠乘坐城市公交车的服务。包括公交老年卡、公交学生票、开通冷僻公交线路等,为公众提供安全、廉价、优质、便捷和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4、法律服务。向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购买法律服务,委托其向居民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5、公共教育服务。向社会教育机构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6、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推进民办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向群众开放;推动社区、学校、体育场馆等体育健身设施的对外开放;开展为城乡居民送文艺演出、送电影等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服务。
7、社区公益服务。向满足一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康复、紧急救援等服务。
8、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公共服务项目。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资质
(一)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和运作,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评估,获得3A级或以上等级。
(三)运作状况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完善。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场所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六)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市及县(市、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服务需求,提出拟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做好购买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购买服务项目及其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