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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管理办法,并按照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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