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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掌握各县(市)、区农用地分等定级(即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质量等级变化监测等情况。重点核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应用及耕地质量管理、土地整治及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耕地质量等级监测工作开展等情况。
  四、组织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市委组织部,开展2010年度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市国土资源局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组织部门参与,开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县(市)、区自查工作。
  五、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县级自查、六部门核查、考核评价的方式进行。
  (一)县级自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表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部门核查
  六部门按照考核方案组成核查组分赴各县(市)、区实地核查,进一步掌握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核实县(市)、区政府自查情况的真实性。
  (三)考核评价
  对各县(市)、区先进行“合格”认定。对考核认定为“合格”的进行综合评价;认定为“不合格”的不参与综合评价。
  1.合格认定。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52号文件要求,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三项指标同时符合规定要求的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2.综合评价。考核合格的,将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等参考指标一并考核。依据内业核查和实地核查情况,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各地核心指标和参考指标的完成情况分别赋分,按权重计算得出本次核查结果。其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201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直接认定,对已完成规划修编的,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布局作为考核参照依据;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直接采用有关年度专项考核或检查结果。
  (四)向市政府报告
  各考核组分组形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报告。六部门汇总考核情况,对规划期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作全面评价,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形成2010年度考核报告呈报市政府,并提请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代拟市政府自查报告呈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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