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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项目申报
  按照《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财建便函〔2009〕17号)的具体要求,坚持逐级上报、专家审核、层层筛选的原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申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初审,经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环保部备案,并下达各市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
  乡镇政府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具体项目建设。乡镇政府在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20个工作日内,将经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报省环保厅备案。项目一经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内容,不得降低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须经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报经省财政厅、环保厅批准。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由县(市、区)环保、财政局根据整治项目实际统一安排招投标,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具体项目施工。县(市)、区环保部门在项目实施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报市环保局,汇总后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并在县(市)、区政府提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验收,市环保部门在项目通过工程验收4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决算书等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直管县、财政直管县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环保厅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实行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
  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验收考核情况。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在村庄张榜公布。
  (四)时限要求
  整治项目建设期为1年,各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列出工程量进度与时间对照表,作为项目实施进度后期考查依据。
  2011年度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应于2011年6月20日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7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8月20前开工建设,11月底前主体工程完工。2012、2013年度工作进度按省、市当年工作部署要求进行。
  七、资金管理
  (一)整治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专项资金9亿元,用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其中2011年2.5亿元、2012年3亿元、2013年3.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的投入比例。省、市、县三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4:3,省直管县、财政直管县省、县两级资金配套比例为5:5。市、县配套资金由市、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鼓励县(市)、区增加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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