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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要加强涉农资金整合。市直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片区,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二)资金使用方向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的原则,省政府将省会城市--郑州、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新乡、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信阳列入了重点整治支持的城市。重点支持我市农村新型社区及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地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三)整治项目运行维护资金来源
  各个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项目治污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来源、经费数额,以及资金保障方案。县(市)、区政府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从受益者收取适当费用、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等形式获取运行维护资金。
  (四)资金拨付程序
  按照《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省财政厅将根据已确定的项目,先行全额下达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市、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后,市财政、环保部门向省财政厅、环保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市、县(市、区)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省级配套专项资金。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不再下达省级配套资金,同时,还要收回已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为确保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必须在中央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及资金到账凭证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汇总后连同市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报省财政厅和环保厅,申请省级配套专项资金。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政府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查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给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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