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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或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本级有关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举行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组织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在提交决策听证之前,起草单位或者建议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未经审查论证和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决策听证。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政策要求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经公示有较大争议,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
  第七条 前条规定的行政决策事项因内容涉密、不可抗力、情况紧急须立即实施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八条 听证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起草单位或建议单位提出听证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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