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听证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九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产生,如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听证机关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第(三)、(四)、(五)项听证代表由听证机关聘请产生。
第十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其中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不得少于听证代表的1/3,且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第十一条 听证会一般由3名听证员组成,其中设听证主持人1名,由听证机关在听证员中指定。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听证代表的发言顺序、是否延长听证会时间、是否中止听证会等;
(三)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四)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提出听证报告;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决策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听证方案并发布公告;(二)确定并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听证会召开时间及地点;(三)举行听证会;(四)整理、分析听证会反映的意见建议,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四条 听证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进行听证的具体分工和职责;
(二)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
(三)听证会的流程、规则、纪律;
(四)公众咨询投诉的处理办法;
(五)影响听证会顺利进行的各种情况的处置预案;
(六)相关保障措施;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