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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

  (四)严格执行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对符合《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晋位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文〔2010〕114号)、《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的意见》(新发〔2009〕1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0〕16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2009〕31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鼓励工业企业新上工业项目优惠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31号)等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严格兑现。
  (五)保障项目前期服务。开设项目“绿色通道”服务,保障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优先报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环评和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转移项目,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各类产业集聚区存量土地要优先用于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列入重点的产业转移项目用地争取由省预留年度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其他项目由各地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解决。
  (六)保障电力供应,提高园区供电可靠性。加强电力运行调度,进一步强化电力需求管理,供电设施建设与园区建设同步,确保项目建设、生产的用电。在符合国家政策和电源结构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直供或自备电源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转移项目,可享受最低优惠电价。
  (七)推行用工优惠措施。对产业转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八)鼓励承接创新型项目。对转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申请使用自主创新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等科技专项资金时,优先予以扶持。承接的产业转移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把承接产业转移作为对外开放“一把手”工程的重要内容,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制定当地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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