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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含许昌新区)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配电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工程的建设范围是: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

  住宅项目内的电梯、井房、消防、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配电工程的建设范围是: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配电室或环网柜等供电设备,该供电设施以下的配电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现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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