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道路与标志标识、楼牌、区域平面标志、室外公共照明、楼体亮化设施、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环卫设施、供水、供热、消防、人防、简易农贸市场、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分类容器、雨(污)水管等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设施。
绿地包括:小区内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
第七条 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一)具备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
(二)小区内房屋、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入住要求;
(四)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相关配套设施等符合消防规划的要求并取得消防部门验收核准的相关文书;
(五)人防工程设施按规定建设;
(六)施工现场清理完毕,交付使用部分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七)施工单位已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修书》;
(八)配套建设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符合规划要求;
(九)有配建保障性住房任务的小区已足额配建保障性住房;
(十)小区绿化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十一)小区供水与城市供水管网已环通;
(十二)小区供暖已实行按户计量;
(十三)小区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已交纳;
(十四)雨水、生活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十五)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文教、体育等设施符合移交管理和使用的要求;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已按比例配建,已按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已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十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