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住宅小区竣工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及绿化施工合同、综合管线总平面图;
(三)小区内所有单项工程编号、建筑面积、用途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览表;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五)各单项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书;
(六)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八)人防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缴纳证明;
(九)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足额配建保障性住房证明;
(十)绿化管理机构出具的小区绿化验收合格证明;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小区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农贸市场、公厕、垃圾中转站、亮化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十二)市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已实施雨污分流、同意与城市排水管网环通的证明材料;
(十三)小区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已实行一户一表施工且已实现向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单位终端交费的证明材料;
(十四)利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分户计量表及之前供热系统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供热单位按分户计量施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小区供热系统整体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五)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单项验收合格证明;
(十六)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十七)由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验收证明;
(十八)由商务部门出具的配套商业设施验收证明;
(十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单位应对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化规范施工进行指导,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的移交工作,并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接收证明,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单位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小区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对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小区,可暂不移交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未接收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