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全额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闲置土地处置基本程序:
(一)调查(笔录、拍照、摄像资料等);
(二)认定;
(三)下达告知通知书,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
(四)下达认定通知书,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按规定程序进行;
(五)拟定处置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六)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必须依法无偿收回,由出让(供应)方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参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对闲置土地的处置途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经批准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可以采取为债权人重新担保等方式解除抵押;已经司法机关查封的,可以协调司法机关、当事人解除查封,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