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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土地闲置费全额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闲置土地处置基本程序:

  (一)调查(笔录、拍照、摄像资料等);

  (二)认定;

  (三)下达告知通知书,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

  (四)下达认定通知书,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按规定程序进行;

  (五)拟定处置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六)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必须依法无偿收回,由出让(供应)方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参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对闲置土地的处置途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经批准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可以采取为债权人重新担保等方式解除抵押;已经司法机关查封的,可以协调司法机关、当事人解除查封,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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