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防控与处置跨界水污染事件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关于防控与处置跨界水污染事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关于防控与处置跨界水污染事件的意见
(市环保局 市水利局)
近年来,因上游污染造成下游地区水质恶化,给下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为有效防控和处置跨界水污染事件,妥善处置跨界水污染纠纷,根据《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关于预防和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64号)和《关于印发防控与处置跨界水污染事件意见的通知》(豫环委办〔201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防控与处置跨界水污染事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从源头防范水污染事件发生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要求,在满足水环境容量及水质目标的前提下,科学制定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确保跨界河流达到环境功能区划和水质责任目标断面考核要求。
(二)要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强制淘汰或关闭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对辖区内存在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依法实施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业关闭。
(三)当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质责任目标断面考核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减排的原则,对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等行政措施。
(四)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新上项目不得突破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上游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可能对下游区域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征求下游县(市、区)环保部门的意见。上下游县(市、区)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报市环保部门审批。对于新建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建、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