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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及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事权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及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事权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权的通知》(长府函〔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明确全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事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组织监督施工单位为拆除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负责全市拆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四)负责拆除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并指导县(市)区、开发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负责综合协调、考核、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城区职责

  (一)负责开工条件审查:

  1.拆除施工现场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围档;

  2.建筑垃圾、废弃物清除措施及清除时限。

  (二)负责对拆除现场施工条件和安全要素的实地踏查。

  (三)负责拆除工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县(市)、双阳区、开发区职责

  (一)负责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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