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开展企业联合年检;
(三)检查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协调查处股权投资类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四)共享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相关信息;
(五)协调监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并购重组和清算工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及其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在2016年11月1日后仍属于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期的,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设立、管理、备案和优惠政策,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等规定执行。其中,对于2011年11月1日以后设立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享受《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府〔2011〕443号文件规定一致。
附件: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补助)申请表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4.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附件1:
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
|
| 实收资本
|
|
股东(合伙人)及出资比例、收益分享比例
|
|
法人单位代码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法定代表人
|
| 手机号码
|
| 传 真
|
|
联 系 人
|
| 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
|
管理基金规模
| 万元
|
申请奖励(补助)事项和金额
| □购地、购房、租房补贴 万元
|
□企业所得税奖励
| 万元
| 申请奖励年度
|
|
申请理由及奖励(补助)金额
计算
|
| 区(管委会)
财政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市金融办意见
|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