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2011]356号)
各市、绥中县建委:
为打造我省建筑业的领军人物,鼓励企业创优夺杯,激发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促进行业发展,省厅决定开展“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现制定《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活动更加科学、公开、公正,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省建造大师评选依据:
1、《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办法》;
2、《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量化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3、评选办法未予明确的事项由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委员会决定。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师评委会”),负责对省建造大师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师评委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造大师以及行业有公信力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第四条 大师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合作与行业发展处),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省建造大师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省内建筑施工企业注册执业的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正确的政治观念,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业绩特别突出的经大师评委会决定可以放宽);
4、累计从事建筑施工1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以评选当年12月31日计算截止日期);
5、作为工程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两项“鲁班奖”,或一项“鲁班奖”、一项“省世纪杯”奖。作为参建方获奖的,应获得过三项“鲁班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