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获奖时,一项“鲁班奖”相当于两项“省世纪杯”,鲁班奖提名奖和其他省的省级优质工程奖相当于“省世纪杯”。
第六条 申报省建造大师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在工程建造理论上有一定造诣,有专著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专业学术(技术)论文不少于2篇(合著的应为第一作者);
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且仍活跃在建筑施工一线,近5年作为项目经理累计完成的施工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或完成的施工产值不少于1亿元。
第七条 申报省建造大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1、《辽宁省建造大师申报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
2、申报人所在企业关于申报人的主要业绩评价和书面推荐意见;
3、至少1名省建造大师的推荐信(每名省建造大师每届推荐人数不超过2人);
4、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5、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业主评价意见以及各奖项获奖证书等;
6、已正式出版的论著、已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2-6项应提供原件(身份证除外),并将复印件(论著可只复印主要页)按顺序装订成册(A4幅面)。
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由申报人所在企业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评选程序
第八条 大师评委会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首先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进行程序性初审。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申报人员,不予受理其申报材料。程序性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进入正式评选程序。
第九条 大师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专业评审,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依据《辽宁省建造大师评选量化评分标准》逐项审核并分别打分,按分值高低对申报人员进行排序,并提出推荐候选省建造大师的人员名单和顺序。
第十条 大师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确定省建造大师评选名额,并按照1:1.5的比例确定最终入围(进入投票程序)的候选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大师评委会在审查入围人员资料和听取专业评审情况汇报的基础上,进行记名投票,确定省建造大师提名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