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建造大师提名人选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及人选所在企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公示期为7天。如无重大异议,由大师评委会办公室将省建造大师人员名单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如有重大异议,由大师评委会重新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首届省建造大师评选人数不超过10人,以后每届评选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四条 当选的省建造大师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称号:
1、利用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省建造大师称号的;
2、当选省建造大师后作为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发生较大死亡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3、当选时所依据的奖项被颁奖机构撤销的。
五、评选纪律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不得有宴请、贿赂等有碍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违反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将被取消本次和下一次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评选专家本人必须参加评审工作,不得委派代表出席,也不得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会代读。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时实行回避制度,主审人不得与申报人在同一企业供职,推荐人不得评审被推荐人材料。
第十九条 大师评委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评选专家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申报人的礼金、礼品。违反者将取消有关人员参与评选工作的资格,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为实现省建造大师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自2011年首届省建造大师评选后,2014年前每年评选一次,以后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申报材料的起止时间为3月1日至4月30日,6月底前公布评选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