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事项中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2、网站名称变更的;
3、网址变更的;
4、主要网络管理人员变更的;
5、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事项。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在申请备案变更时应当提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变更申请表》,其中变更的事项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或合同文书的,应当提交相关许可审批证件或合同文书复印件及原件经备案受理机关核对。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修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数据库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终止备案:
1、自愿停止互联网商经营活动的;
2、网站转让的;
3、办理注销登记的;
4、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5、出现互联网经营主体资格或域名使用权丧失等其他情况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申请办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终止的,应当填写并书面提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终止申请表》。
第十五条 备案受理机关在受理备案终止申请或发现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列举的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终止备案,修改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数据库相关信息,收回工商电子图标并在吉林红盾网发布备案终止公告。
第十六条 凡是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而没有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 吉林省工商局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申请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变更申请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终止申请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试行)由吉林省工商局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