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保管单位负责接收、保管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和其他数据。
(二)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数据接收、查询、复制和维护等管理制度,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数据保管单位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四、数据利用
(一)厅机关处室利用。数据使用处室应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经数据建设单位(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数据保管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提供相关数据利用服务。
(二)系统内单位利用。厅属事业单位、各市县局申请提供数据时,须向数据建设单位(处室)提出申请,经数据建设单位(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数据保管单位按有关程序提供相关数据利用服务。
(三)系统外单位利用。系统外单位申请提供数据时,应向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经厅领导及数据建设单位(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数据保管单位按有关程序提供相关数据利用服务。
(四)数据利用单位仅限于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数据,不得复制、传播到第三方。其中涉密数据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五、应用系统开发
(一)关于新应用系统开发建设需求
1.新应用系统开发建设由相应业务处室提出,业务处室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结合我厅全局工作,完整提出建设需求方案,建设需求方案经相关处室集体研究审查通过,报请业务处室主管厅领导和信息化主管厅领导同意,以书面方式提供信息中心。
2.信息中心在业务处室提供的建设需求方案基础上,积极与业务处室和相关单位沟通,及时做好应用系统开发技术工作。
(二)关于原系统新增功能或变更功能
厅机关处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新增功能或变更功能,需填写辽宁省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需求表,经处室领导同意后提交厅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定期汇总新增和变更需求,由信息化主管厅领导召集相关处室共同研究审查,信息中心根据审查意见组织系统开发。
(三)关于审批系统行政效能监管
法规处、监察室参与“一张图”工程应用系统开发建设需求方案的研究及审查工作,加强对各类审批系统的工作流程、环节和时限的审定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