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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许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长效监督机制,促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时、高效的处置问题,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全覆盖、无缝隙、高效率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和《许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许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区域、本部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两级督查。即市政府对市级责任单位的督查;各市级责任单位对乡镇、街道以及县(市、区)职能部门的督查,市直各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对所属单位的督查。

  第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是全市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作为创建主体单位要积极做好本部门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办公室可依据《许昌市创建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向监察机关提出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督查主体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秉公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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