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行政机关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行政机关合同签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周口市行政机关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周口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合法权益,促进周口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签订的公务合同、民商合同、行政合同、招商引资协议、合作开发协议等。
第三条 周口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合同的审查、备案、监督工作。
第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其要求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机会均等,无正当理由不得排斥对方当事人,不得给予差别待遇;二是当事人双方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三是双方当事人应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事,尊重实际情况讲究商业信誉。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如下程序:
(一)项目申请;
(二)项目审查;
(三)草拟合同文本;
(四)合同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