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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周政[20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科学化、制度化,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实施及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应当科学、严密、严谨,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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